凡病藥之不及,針之不到,必須灸之!
亞健康的診斷參考資料
① 已經出現各種不適症狀,持續或反復出現6個月以上,通過系統檢查,無明顯的器質性病理損害證據和實驗室檢查指標的陽性改變;
② 無重要器官的器質性疾病及精神心理疾病,或原有疾病在康復過程中的病理損害及實驗室檢查指標改變與現有的臨床表現無明顯內在聯繫;
③ 儘管患有明確的非重大器官器質性疾病或精神心理疾病診斷,但無需用藥維持;
④ 具有以疲勞為主的各種軀體不適症狀(以軀體性亞健康為主);
⑤ 具有急躁、焦慮、抑鬱、恐懼等心理不適症狀(以心理性亞健康為主);
⑥ 具有人際交往頻率下降、人際關係緊張等社會適應能力下降(以社會交往性亞健康為主);
判斷:具備第①、②、③項可診斷為亞健康狀態,加上④、⑤、⑥任一項即可判斷為亞健康狀態的類型 。